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67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秀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樹姍 、財團法人法鼓山文教基金會間撤銷無
償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三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
拾叁萬壹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