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清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貫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蘇玉玫※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其收入期迄時間為何,並提出相應之證明(所謂收入係指基本工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二、 陳明 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三、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張森 、 葉月清 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四、提出受扶養人張森、葉月清之108年度至109年度之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並陳報張森、葉月清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並說明受扶養人張森、葉月清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又聲請人就其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並提出教育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
五、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
六、陳報聲請人現於何處任職,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相對應之薪資證明,若無法提出相對應之證明,請提出聲請人之每月收入切結書。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