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家暫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暫字第26號聲請人 侯昺辰 相對人 張瓊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人之監護人事件,業經鈞院以109年度家非調字第276號受理在案,惟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甲○○報考美國之「飛天藝術學院」(FeiTianA
cademyoftheArts),經該學院錄取在案,並訂於109年10月17日至同年11月16日前需辦理所有簽證、及機票,並至該校入學,有入學通知影本1份可按。行前需辦理簽證及簽立同意書、豁免書等相關文件,有相關文件影本各1份可佐。因甲○○為未成年人,故上開文件需由法定代理人即聲請人、相對人共同簽署。
㈡、聲請人原與相對人相約於9月間至相關機關簽立上開文件,然相對人於當日拒絕前往。因開學在即,上開飛天藝術學院所需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免責書,須由法定代理人簽署,因相對人不願意配合,故為未成年子女甲○○之學業計,因認有入學之急迫情事,因而聲請暫時處分之必要。並聲明: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甲○○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於調解或和解成立前、判決、裁定確定前或其他事由終結前,暫時由聲請人單獨任之等語。
二、相對人則表示:聲請人提告主因,乃因相對人不配合辦理兒子出國事宜。聲請人提出告訴爭取監護權後,即可不經相對人同意,進行出國聲請。而聲請狀上事由,也多屬不實,如兒子手機事件電話譯文可參,實為不配合辦理出國的報復之舉。當下疫情,美國仍屬嚴峻,連美國總統都不免染疫,台灣實為全球防疫最安全的國家。兒子學校內亦有同學也得到出國考試機會,但也因疫情考量,主動放棄在今年前往,寄望明年再前往考試。當前出國,並非緊急之事等語,因而,聲請駁回聲請人聲請等語。
三、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第1項暫時處分之裁定,免供擔保。但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關於得命暫時處分之類型及其方法,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前段、第4項、第5項定有明文。次按關係人於家事非訟事件聲請前,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者,法院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向聲請人發問或曉諭是否併為本案聲請,並告知未為本案聲請之法律上效果;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2條第2項、第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揆諸前揭條文,可知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為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始得為之。而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此應由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
四、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09年度家親字第146號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現由本院審理中,已經本院調卷查明。而兩造於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甲○○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並未約定,有戶籍謄本及本院109年度家調字第206號離婚事件卷宗可按。聲請人雖主張未成年子女甲○○欲前往美國「飛天藝術學院」就讀,認有急迫性等語。惟查,未成年子女甲○○之親權人,目前由兩造共同行使或負擔,是否有酌定由聲請人擔任之必要性,現仍由本院109年度家親聲字第
146號審理中,該事件除已經社工單位訪視外,現由本院家事調查官調查評估中。參以未成年子女甲○○已經於109年10月28日出國,除經聲請人陳明外,並有本院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可按,自無迫切性可言。再者,何人適任為該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參考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立法意旨,該未成年子女之親權等項,不宜於裁定前冒然預為變動,俾免呈現不安定狀態,並損及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準此,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鄭景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