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78號原告 林永立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被告 林恭煌 兼訴訟代理人林李習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憲璋 被告 林銘洋
林當 林松志 林勝清 林慧儒 林嘉璋 林永昌 黃榆琇 林秉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彩汝 被告 陳月嬌 訴訟代理人 林淑如
廖勝右 被告 林堯舜
林玉梅 林汛壕 林玉珠 林堡田 林憲璟 林奇鋒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一、二、三、四、五、七中關於「林奇峰」記載,應更正為「林奇鋒」;另附表九關於原告應提出補償被告林慧儒之金額「172,840元」記載,應更正為「172,48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日所為106年度訴字第678號民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經原告具狀聲請更正,經核並無不合,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