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78號原告 林永立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被告 林恭煌 兼訴訟代理人林李習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憲璋 被告 林銘洋
林當 林松志 林勝清 林慧儒 林嘉璋 林永昌 黃榆琇 林秉閎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何彩汝 被告 陳月嬌 訴訟代理人 林淑如
廖勝右 被告 林堯舜
林玉梅 林汛壕 林玉珠 林堡田 林憲璟 林奇鋒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竹簧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表一、二、三、四、五、七中關於「林奇峰」記載,應更正為「林奇鋒」;另附表九關於原告應提出補償被告林慧儒之金額「172,840元」記載,應更正為「172,48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日所為106年度訴字第678號民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經原告具狀聲請更正,經核並無不合,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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