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易字第232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與甲○○等間因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9367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民事第15庭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翁昭蓉法官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