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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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彰化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黃家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強制性交│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7年6月│││減刑為1月15日││││││││├────────┼─────────┼─────────┼─────────┤│犯罪日期│95.09.10│95.09.10│95.09.1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939號│第8939號│第8939號│├─┬──────┼─────────┼─────────┼─────────┤││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96年度訴字第2025號│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事│案號││2025號│2025號││實││││││審├──────┼─────────┼─────────┼─────────┤││判決日期│96.05.23│96.10.04│96.10.04│├─┼──────┼─────────┼─────────┼─────────┤││法院│彰化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96年度訴字第229號│98年度台上字第6771│98年度台上字第││判│案號││號│677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9.20│98.11.19│98.11.19│├─┴──────┼─────────┼─────────┼─────────┤│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減│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更字第23號(96年執│第6868號│第6868號│││6175號、易科罰金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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