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7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半顆(驗餘淨重零點壹陸壹肆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314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MDMA半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因屬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MDMA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依上開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上揭扣案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呈毒品MDMA成分(驗餘淨重0.1614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九十六年九月三日航藥鑑字第0九六一三三一號毒品鑑定書一紙在卷足憑,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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