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列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06.08│97.08.14│97.08.2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2767號│97年度毒偵字第3427號│97年度毒偵字第3535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2513號│97年度訴字第2725號│97年度上訴字第3175號││││││││實├─────────┼──────────┼──────────┼──────────┤│審│判決日期│97.10.15│97.10.15│97.12.22│├─┼─────────┼──────────┼──────────┼──────────┤│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2513號│97年度訴字第2725號│97年度上訴字第317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2.29│97.12.29│98.01.19││││(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798號(99執緝100)│813號(99執緝101)│1018號(99執緝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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