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56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562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蘇鼎淞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44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25日5時14分許,前往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旁之停車場,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下,脫去全身衣物並以手撫摸其生殖器,而公然為供人觀覽之猥褻行為;嗣經警據報到場查悉上情。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員警密錄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

 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警員出具之職務報告。

 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分則中「公然」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裸露全身並以手撫摸生殖器之地點,係在不特定人均可任意往來之公共場所,自屬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無論案發當時是否有人在場見聞,仍符合「公然」之要件。又被告在公共場所裸露全身並以手撫摸其生殖器,顯有供人觀覽之意圖,且此舉不僅足以刺激或滿足其自己之性慾,客觀上亦足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依現今社會之一般通念,即屬猥褻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已有相類之前案紀錄,仍不思自制,僅為滿足一己之私慾,即於公共場所任意為裸露全身、撫摸性器官供人觀覽之猥褻行為,所為破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同時可能造成目擊者心理上之不安與不適,殊為不該,更顯見被告目無法紀,未能自前案記取教訓,亦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惟念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兼衡其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參本院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被告前於111年、113年間分別違犯公然猥褻罪,均經法院判決宣告緩刑,然其第1次之緩刑宣告嗣經撤銷,本案則係於第2次緩刑期間再犯,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足見被告不知悛悔,實有藉刑罰之執行以促其警惕之必要,不宜再為緩刑之宣告,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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