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1372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韓振興
選任辯護人林哲弘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114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增列「選任辯護人林哲弘律師」。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於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341號通常程序時,被告即有選任林哲弘律師為辯護人,有委任狀影本在卷為憑,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未登載「選任辯護人林哲弘律師」,顯屬疏漏,依前開規定,自應裁定於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增列「選任辯護人林哲弘律師」。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