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162號

原告 劉嘉傑

訴訟代理人 盧彥晴

被告 莊彩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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