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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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383號聲請人振來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正來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附表內容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 陳明 正確支票之發票人名稱(「振來鋼鐵有限公司」或「瑞竹國際有限公司」?)。
二、查附表內容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陳明正確支票之付款銀行名稱(「瑞傑精密有限公司」或「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