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附民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重附民緝字第7號
103年度重附民緝字第8號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20號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21號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22號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23號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24號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25號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26號原告 閆郁馨 (原名: 閆若涵 )
楊再發 張簡維平 林 唐寶琴 柯淑娥 張國器 游雨 謝可真 林溱芸 前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展星 律師被告 魏梓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金訴緝字第44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刑事案件經本院判處被告魏梓安有罪在案,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則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俊明
法官謝昀璉法官林孟皇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鈞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