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433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處
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空氣污染
防制法第4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8條
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者,處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罰金。
前項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及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由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