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家訴字第二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 律師右當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陸萬壹仟零陸拾柒元,依民事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一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肆佰貳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洲富右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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