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9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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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漢鄰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叁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必要,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李秋娟法官陳可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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