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劉棟麗 訴訟代理人 楊仲傑 律師被告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懷華 被告 邱安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訴字第4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雅清
法官黃愛真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宋德華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