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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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9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937號聲請人 林繼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9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9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池水樹│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萬│101年3月31日│9,288元│WL0000000│││││隆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