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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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偵字第898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1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柒個、充電頭伍個、耳機拾柒個,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李俊廷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898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0年5月6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5月5日)確定,111年5月5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5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APPLE」商標圖樣之充電線7個、充電頭5個、耳機17個(詳110年度偵字第8988號卷第197頁,110年度保管字第1710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均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李俊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4月22日以110年度偵字第898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0年5月6日確定,嗣於111年5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1份在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前揭仿冒商標物品,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鑑定報告書、刑事告訴狀、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及仿冒商標商品照片等附卷可稽(見110年度偵字第8988號卷第17至27頁、第63至145頁、第193頁),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予准許,爰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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