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黃蘭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慶昀本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000054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臺灣千斤頂企業有限公司、 曾建賢 、 曾清德 、 曾何美雪 臺灣省合作金庫75年8月5日75年11月5日1,150,000元002臺灣千斤頂企業有限公司、曾建賢、曾清德、曾何美雪臺灣省合作金庫75年8月11日75年9月21日5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