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來旺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肆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被告羅來旺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已依法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57號、第658號為不起訴處分,其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4公克,該署111年度安保字第134號),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57號、第6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考,而扣案之透明晶體1包,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該院民國109年10月26日報告編號S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657號卷第33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盛裝上述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包裝袋內仍有極微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故該外包裝袋亦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鑑驗所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