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396號

原告盟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微體生物醫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先前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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