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262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梁振達

上列抗告人與相人 黃美川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23日所為裁定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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