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8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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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895號

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蔡奇宏

債務人 卓周正龔買 受敏之繼承人

陳莉萍 即龔買受敏之再轉繼承人

卓邵英 即龔買受敏之再轉繼承人

卓煥胤 即龔買受敏之再轉繼承人

卓師傑 即龔買受敏之再轉繼承人

卓馨愉 即龔買受敏之再轉繼承人

陳卓金雲 即龔買受敏之繼承人

龔勇成 即龔買受敏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龔買受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如附件附表1所示之逾期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如附件附表2所示之逾期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龔買受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如附件附表3所示之逾期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件附表4所示之逾期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龔買受敏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務人 卓聖琴 即龔買受敏之繼承人原位於臺南市○○區○○街00號12樓之2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變更登記至臺南○○○○○○○○永康辦公室,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卓聖琴即龔買受敏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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