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90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登碤工程有限公司、 吳賴玉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吳賴玉鳳請求之原因事實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係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請一併具狀 陳明 。
二、陳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三、陳明正確利息起算日(究,自本件支付命送達翌日,抑或附表欄104年10月12日)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