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62號上訴人曾興順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燕珠 被上訴人甲內雲翔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再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陸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2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