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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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5號原告 李冠均 被告 陳彥廷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解怡蕙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尚諭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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