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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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88號原告 王清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富蜜 、 林富香 、 林富美 、 林富真 、 林秋輝 、林貴茂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