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告0000-000000B(姓名住所詳對照表)被上訴人即原告0000-000000(姓名住所詳對照表)
0000-000000A(姓名住所詳對照表)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瓊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