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40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6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學濱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4年執聲付字第1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學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17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民國104年3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賭博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於入監服刑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芳宜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