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交聲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二三一、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分別為如附表所示之裁決處分(原舉發案號:如附表所示)不服,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
甲○○均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行駛時,分別因駕車超速及駕車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等違規事由,經測速照相儀器拍得違規照片後,由新竹縣警察局交通隊值勤警員掣單逕行舉發,乃分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分別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一千七百元、九百元、一千九百元、一千九百元、一千九百元,並均記違規點數共五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及異議人的先生於違規時間皆未駕車經過違規地點,且依卷附異議人提供之舉發照片,可明顯看出異議人之車輛車尾左邊有S三二0的標誌,但本件舉發照片中之車輛車尾左邊並沒有S三二0的標誌,而且車輛感覺比較小,異議人認為是異議人的車牌遭他人冒用,並已至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案,現正調查中,檢附報案三聯單及偵訊筆錄供院參考,舉發照片中之車輛並非由異議人使用,故裁決書舉發之違規事實不可歸責於異議人,請求撤銷原裁決處分。
三、經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據以裁處異議人違規事實,固有原舉發機關之採證違規超速照片六紙在卷可憑,而依上開採證照片所示,違規車輛之車牌、廠牌、顏色固均與異議人所有車輛相符,惟異議人所有上開車輛車尾左邊有S三二0之標誌,而違規車輛車尾左邊似無此標誌,有本件舉發照片六幀及異議人提供之其所有車輛照片一張可按。另異議人所有之五N-五二八二號車牌遭偽造冒用一案,亦由異議人報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偵辦之事實,有異議人提出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九十三年二月十五日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影本一紙及該案之警詢筆錄一份在卷為憑。又異議人住所及任職之耀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均在臺北縣中和市,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一份在卷可憑,惟上開事件之違規地點在臺南縣及新竹縣,似無地緣關係;本院又向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函查異議人車輛自九十年八月十三日發照日起迄今之歷次違規事件資料,發現除本件外,其餘均在臺北縣、市境內,並無在臺南縣或新竹縣地區發生,亦有該站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北監板四字第0九三六一0二六五八號函在卷可參,則舉發照片上懸掛有五N-五二八二號車牌之違規車輛是否為異議人所有之車輛?實啟人疑竇。斟諸當今社會,對於偽造車牌案件時有耳聞,將偽造之車牌予以冒用之情形更是屢見不鮮,則舉發照片上違規車輛是否為他人偽造五N-五二八二之車牌後,將之予以冒用?亦非無可能。而異議人對於其所有之五N-五二八二號車牌遭人偽造冒用一事,已向臺北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案報案,依常情一般人不會為規避罰緩之處罰,而背負謊報刑案之刑責,是異議人辯稱並未駕駛其所有之自用小客車行經違規地點,是其所有之車牌遭人偽造冒用等情,尚非無據。故本件既尚有上開合理的懷疑存在,又無其它積極證據足資證明異議人曾於違規時間駕車經過違規地點之事實。從而,異議人上開所辯尚非無足採信,實不可妄下斷論推定舉發照片上之車輛即為異議人所有之車輛,原處分未予詳查,遽予裁罰,係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另諭知異議人不罰。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附表】┌──┬────────┬────┬────┬──────┬──────┐│編號│違規時間及違規事│填單日期│違規地點│原舉發通知單│裁決書號碼│││(民國)實│(民國)││號碼││├──┼────────┼────┼────┼──────┼──────┤│一│九十二年十一月二│九十二年│台一線與│南縣警交字第│板監違字第裁│││十四日凌晨三時五│十二月十│一七四線│M0一七八七│四一-M0一│││十分│五日│路口(六│二八三號│七八七二八三│││││甲)││號│││八十六公里│││││││(時速)(下同)│││││││(超速十六公里)│││││├──┼────────┼────┼────┼──────┼──────┤│二│九十二年十一月二│九十三年│新竹市光│竹市警交字第│板監違字第裁│││十六日凌晨四時十│一月五日│復路與忠│E三三000│四一-E三三│││三分││孝路交岔│八0三號│000八0三│││││路口││號│││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三│九十二年十一月二│九十三年│新竹市台│竹市警交字第│板監違字第裁│││十六日凌晨五時十│一月五日│一線八十│E三三00一│四一-E三三│││三分││三點五公│九一三號│00一九一三│││││里處││號│││九十六公里│││││││(超速四十六公里│││││││)│││││├──┼────────┼────┼────┼──────┼──────┤│四│九十二年十一月二│九十二年│新竹縣台│竹縣警交字第│板監違字第裁│││十七日凌晨二時四│十二月十│一線五十│E八0三一六│四一-E八0│││十七分│六日│三點五公│三二一號│三一六三二一│││││里處││號│││九十五公里│││││││(超速二十五公里│││││││)│││││├──┼────────┼────┼────┼──────┼──────┤│五│九十二年十一月二│九十二年│台一線大│竹縣警交字第│板監違字第裁│││十七日凌晨二時五│十二月十│眉路口南│E八0三一六│四一-E八0│││十六分│八日│下│七二0號│三一六七二0│││││││號│││九十四公里│││││││(超速三十四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