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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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5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57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一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毒偵字第1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又按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李一興涉有如起訴書所載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06年2月15日繫屬本院,此有上開起訴書及案件檢送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頁)。惟被告李一興業於本案繫屬本院後之同年11月7日死亡,有被告之戶籍資料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61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