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84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壹仟陸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丙○○於94年9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94年9月28日起至114年9月28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1.73(目前年息為百分之4.17)計算上開借款利率,同意隨本行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乙紙可證。
(二)詎債務人僅繳納至96年7月27日止,即未依約繼續按月攤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五條之約定,本筆借款之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同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應清償全部現欠本金561,677元整外,並應給付自96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