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4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34301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支票20紙,相對人乙○○核其簽名係緊接在寶嘉隆創意行銷有限公司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有卷附支票可稽,其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請求票款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小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