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保險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保險字第18號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訴訟代理人乙○○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5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