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2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號││││案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1│竊盜│有期徒刑拾│95年7月26│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5月15││││月,減為有│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6年│日判決、97││││期徒刑伍月││署96年度偵│度訴字第17│年6月30日││││││字第3013號│31號│確定││││││等│││├─┼───┼─────┼─────┼─────┼─────┼─────┤│2│竊盜│有期徒刑陸│95年8月16│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5月15││││月,減為有│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6年│日判決、97││││期徒刑參月││署96年度偵│度訴字第17│年6月30日││││││字第3013號│31號│確定││││││等│││├─┼───┼─────┼─────┼─────┼─────┼─────┤│3│竊盜│有期徒刑柒│95年9月2│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5月15││││月,減為有│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6年│日判決、97││││期徒刑參月││署96年度偵│度訴字第17│年6月30日││││又拾伍日││字第3013號│31號│確定││││││等│││├─┼───┼─────┼─────┼─────┼─────┼─────┤│4│竊盜│有期徒刑捌│95年9月21│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5月15││││月,減為有│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6年│日判決、97││││期徒刑肆月││署96年度偵│度訴字第17│年6月30日││││││字第3013號│31號│確定││││││等│││├─┼───┼─────┼─────┼─────┼─────┼─────┤│5│竊盜│有期徒刑捌│95年10月19│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5月15││││月,減為有│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6年│日判決、97││││期徒刑肆月││署96年度偵│度訴字第17│年6月30日││││││字第3013號│31號│確定││││││等│││├─┼───┼─────┼─────┼─────┼─────┼─────┤│6│竊盜│有期徒刑拾│95年11月27│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5月15││││月,減為有│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6年│日判決、97││││期徒刑伍月││署96年度偵│度訴字第17│年6月30日││││││字第3013號│31號│確定││││││等│││├─┼───┼─────┼─────┼─────┼─────┼─────┤│7│竊盜│有期徒刑捌│95年12月7│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5月15││││月,減為有│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6年│日判決、97││││期徒刑肆月││署96年度偵│度訴字第17│年6月30日││││││字第3013號│31號│確定││││││等│││├─┼───┼─────┼─────┼─────┼─────┼─────┤│8│竊盜│有期徒刑捌│95年12月15│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5月15││││月,減為有│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6年│日判決、97││││期徒刑肆月││署96年度偵│度訴字第17│年6月30日││││││字第3013號│31號│確定││││││等│││├─┼───┼─────┼─────┼─────┼─────┼─────┤│9│竊盜│有期徒刑柒│95年10月6│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97年2月1││││月,減為有│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6年│日判決、97││││期徒刑參月││署95年度偵│度易字第61│年6月13日││││又拾伍日││字第24242│8號│確定││││││號等│││├─┼───┼─────┼─────┼─────┼─────┼─────┤│10│竊盜│有期徒刑柒│95年10月6│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97年2月1││││月,減為有│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6年│日判決、97││││期徒刑參月││署95年度偵│度易字第61│年6月13日││││又拾伍日││字第24242│8號│確定││││││號等│││├─┼───┼─────┼─────┼─────┼─────┼─────┤│11│竊盜│有期徒刑柒│95年10月6│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97年2月1││││月,減為有│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6年│日判決、97││││期徒刑參月││署95年度偵│度易字第61│年6月13日││││又拾伍日││字第24242│8號│確定││││││號等│││├─┼───┼─────┼─────┼─────┼─────┼─────┤│12│竊盜│有期徒刑拾│95年11月2│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97年2月1││││月,減為有│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6年│日判決、97││││期徒刑伍月││署95年度偵│度易字第61│年6月13日││││││字第24242│8號│確定││││││號等│││├─┼───┼─────┼─────┼─────┼─────┼─────┤│13│竊盜│有期徒刑壹│97年2月24│臺灣士林地│臺灣士林地│97年4月30││││年│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7年│日判決、97││││││署97年度偵│度易字第77│年5月29日││││││字第5053號│5號│確定│├─┴───┴─────┴─────┴─────┴─────┴─────┤│備註:││1.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8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73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2.如附表編號9至編號12所示之罪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61││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