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19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謝亮
KHONGTHIDIEU(中文姓名孔氏妙,越南籍)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6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告訴人乙○○之夫,為有配偶之人,被告甲○○○○○(中文姓名:○○○)亦知悉被告丙○○已有配偶,2人竟仍分別基於通、相姦之犯意,先後於民國106年9月間某日、10月初某日,在被告丙○○位於臺北市○○區○○路○○○巷○○號1樓之住處內,各發生姦淫一次,因認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告甲○○○○○則係犯同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依起訴書所載,被告2人所為,分係犯刑法第239條前、後段之通、相姦罪嫌,該兩罪依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對被告2人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邱敏維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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