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726號聲請人 周祿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廖萬隆梅鳳國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因非共同發票人)㈡請確認票號CH734574之本票1紙提示日期及利息起算日期
各為何?(因提示日似為到期日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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