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0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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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01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沈姝伶 、 沈繹囷 、 沈姸伶 、 彭美玉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沈姝伶、沈繹囷、沈姸伶、彭美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