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解除買賣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2號原告 謝育德
號被告 王冠雄
號3樓 陳彥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冠雄等間請求確認解除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惟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兩造間於民國100年3月4日所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已協議解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5萬元,聲明第2項請求賠償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萬元,以上合計
435萬元,共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06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
400元,尚不足38,6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