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80號原告 陳春綢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98,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