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355號抗告人 溫建旻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 蔡恆間 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二、抗告理由。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355號抗告人 溫建旻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 蔡恆間 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二、抗告理由。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