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簡聲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簡聲字第85號聲請人昱昶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鑫世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RyanChua代理人 胡倉豪 律師相對人 林仕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經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退郵信封、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派員查訪,該分局回函表示,相對人僅設籍於戶籍址,據相對人母親 蔡淑慎 表示,相對人目前在新竹工作,居住在新竹,但詳細地址不詳,亦無聯絡方式,偶爾返家探視,有該分局民國110年4月19日新北警莊治字第1104014272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