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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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9號聲請人 楊青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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