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01號原告 陳文周 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 律師原告與被告 郭雪英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224,7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5,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