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59號聲請人 許元瑞
許元碩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1,000元。
(二)聲請人許元瑞、許元碩二人之印鑑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銷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