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559號聲請人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毓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依君 、 楊竣傑 、 潘金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經查系爭本票有二紙,請分別對各本票之發票人為請求,請求之聲明並應分別列明。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