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822號
102年度簡字第382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聖潔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547號),並經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877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6547號)及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第8779號),並經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8779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查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漏未記載本院已審判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8779號移送併辦部分事實(與追加起訴相同案號),是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及漏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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