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83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冠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毒偵字第3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冠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珮婷
法官陳威憲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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