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2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8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清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清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即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08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8年8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80179101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正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呂修毅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